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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

发布时间:2022/4/15 8:34:31浏览次数: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尤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则适用应该属于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包括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由于派遣机构是用人单位,因此,劳务派遣机构应该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如:派遣单位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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