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四条:按规定在公积金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全部产权自住住房、部分产权共有产权保障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建造自住住房是指经本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的自住住房;翻建自住住房是指对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的自住住房全部拆除,重新设计、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是指对需拆换房屋部分主体构件的住房进行修理。
购买别墅,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以及其他非普通居住用房的,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除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装潢住房的,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